武汉市江汉区立新规为社区组织松绑减负

武汉市江汉区立新规为社区组织松绑减负

 

在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过程中,武汉市江汉区委、区政府针对当前社区居委会存在的各种检查评比多、各种会议多、资料台帐多,社区工作者疲于应付各部门摊派的任务,服务居民,有心无力的这些现象,采取措施,出台了《关于减轻社区组织工作负担  实施社区社会事务分类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哪些事情归社区管,哪些事情社区不用管,一目了然。社区居委会可以凭借这个“标尺” ,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滥摊派任务说“不”。

《意见》是在经过大量调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酝酿近一年的时间,多次反复易稿,日前,才正式出炉,它为推进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883”创建成功,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意见》将社区各项社会事务分为政策性事务、社区行政执法和管理事务、社区社会服务事务等八大类,并对每类事务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据悉,将社区各项事务进行科学划分,清楚明晰将本不应由社区承担的繁杂事务剥离出来,在全国尚无先例。

1、社区政策性事务

包括上级党组织对社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会议、检查等政策事务,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督办事务等。

管理机制:社区居委会内部按规定设立治安民调、环境卫生、人口计生、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等5个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分别归口至社区居委会的5个内设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单位不得在社区滥挂牌和滥设工作机构。

2、社区行政执法和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有特定的执法主体和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社区社会事务。如社区内建筑物规划、社区环境管理、市容监察、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治安与消防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教育管理、基础设施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

管理机制:由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及其所下派、委派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社区居委会协助反馈社情民意,并对政府部门和社区专干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承担具体事务,政府部门不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3、社区社会服务事务

分类依据:由各类公营事业部门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如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邮政投递、通讯网络、公共交通、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与收费活动。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由公营事业部门独立承担,社区可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对于公营事业部门不负责任和违规的行为,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表居民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政府部门干预和依法处理;公营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区居委会转移工作负担。

4、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由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内绿化和清洁卫生,小区活动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小区内部安全保卫,与物权有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的保管与维护。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由物业公司独立承担。

5、非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商品房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如单位福利房住宅区和老城区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管理机制: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运作机制。对于单位福利住宅区,应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逐步走向社会化管理方式;对于老城区旧居住社区,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鼓励公营事业部门、街道房管部门、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及社区居民成立自管会等形式,来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表居民对政府部门和具体服务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6、社区居民互助事务

分类依据:主要由居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来提供的服务。如邻里交往与精神互助、邻里关照与生活互助、邻里生产互助、邻里资金互助等活动。

管理机制:社区居委会组织和动员居民,建立各种民间组织来完成。

7、社区组织事务

分类依据:由社区居委会完成的社区社会事务。主要包括:向政府部门、公营事业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居民需求和意见的事务;培育居民中介组织,动员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增强居民自治能力;开展民事调解活动,和谐邻里关系;代表居民或组织居民对政府管理、公营事业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或服务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社区民主活动。

管理机制:社区组织在区委和街党工委的领导下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自治活动;

 8、社区临时性、专业性事务

分类依据:由不可抗力或其它重大事由发生的具有临时性、专业性、不确定性的社区事务。按原有的分类不能确定或者经过一定途径由有关部门指派的重大事务。

管理机制:建立临时性、专业性事务进社区的“准入制”,由相关部门拟订工作方案后,经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后统筹安排,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事务,诸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相关专业机构承担,或政府部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并通过培训后承担具体事务,社区居委会可协助提供一些基本信息。

 

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     吴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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